关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补充事宜 (有机动车老师阅)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8-12-29浏览次数:818

各位老师:大家好!根据校保卫处2008年9号文件要求,结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面临的实际情况,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2009年1月1日起,请具备办理《华东理工大学机动车通行证》的汽车车主到保卫处办理新的该项证件,办理条件:
1.行驶证和驾驶证都属本校单位或教职工,办理时携带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《机动车辆登记表》和工作证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复印件,收取工本费25元。
2.户口在华理苑的常住居民,办理时携带户口簿原件和行驶证、驾驶证的复印件,收取工本费25元。
二、其他汽车按照外来车辆执行原规定。
三、原有的《华东理工大学机动车通行证》继续使用至2009年2月底,2009年3月1日起出入校门的汽车统一凭新的《华东理工大学机动车通行证》出入校门。
四、2009年1月1日起,请拥有摩托车(含轻便摩托车)、助动车或电瓶车的单位、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、留学生到保卫处统一办理《华东理工大学电动车通行证》,办理时请摩托车(含轻便摩托车)车主携带购车发票和有效驾驶证,助动车车主携带购车发票和有效操作证,电动车车主携带购车发票。上述车辆办理《华东理工大学电动车通行证》后出入校门不再换发《临时出入证》,只查验《华东理工大学电动车通行证》。其余车辆作为外来车辆仍执行原规定。
五、自2009年1月1日起,未取得摩托车(含轻便摩托车)驾驶证和未取得助动车操作证的人员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(含轻便摩托车)和助动车,对原消音器改装或噪音明显偏大的摩托车、助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,一经发现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六、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,请各车主妥善保管好新的《华东理工大学机动车通行证》和《华东理工大学电动车通行证》,不得涂改、转让、转借,一经发现予以没收,并给予通报批评。
七、学院受理盖章时间:1月5日(星期一)全天,表格在网上下载,并根据文件要求带好复印件。